该案中 ,土地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承包权利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纷案庭外和解,雨城院成
法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已故)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张红 、张三(张青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最后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